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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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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是一项旨在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约。早在1954年印度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首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1994年3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正式启动全面核禁试条约的谈判。经过两年半的努力,1996年8月20日,会议拟订《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但由于印度的反对未能获得通过。后来根据澳大利亚的提议,《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直接送交第5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96年9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包括序言、17条、两个附件及议定书。条约规定,缔约国将作出有步骤、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核裁军的最终目标。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
条约还规定,经签署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后,条约将从所有44个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第180天生效,截至2004年9月,44个国家中已有32个批准了该条约。1996年9月24日,该条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中国等16个国家的领导人或外长当天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首批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截至2004年9月,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116个国家批准了这一条约。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首届召开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要点
序言
“遏制研制核武器和遏制提高核武器质量,结束研制新式先进的核武器,从而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和其它一切核爆炸,是在一切方面实现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一项有效措施。”条约草稿说,因此,这“将是在建立实现核裁军的有系统程序方面的一个重大步骤”。
范围
条约说:“每个缔约国都保证不进行任何核武器爆炸试验或任何其它的核爆炸。”这一条款不包括被认为完善实用的核武器或研制新一代武器所必需的试验的实验性阶段。
它还不包括被认为是非军事性质如用于科研目的的核爆炸。这是中国过去争取的但却没有获得的选择权。
条约中再次提到从理论上重新研究着手进行“和平核爆炸”的可能性这一前景、这是中国方面挽回面子的一个措施。但是存在着种种限制因素,这种试验未必能付诸实施。本协议并没有禁止旨在核实现有武器实用性的连锁反应试验。举例来说,黄色炸药可以在靠近一杳核弹头的地方爆炸,以试验它的抗震性。计算机模拟也是允许的。
条约的履行
本条约是要由一个使用尖端监测系统的执行委员会来执行。这个执行委员会还将有权力对核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这个执行委员会将设在维也纳,它设在维也纳可以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的知识,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也设在这里。
这个51人执行委员会将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的委员组成。它将对现场检查作出决定。对于想要保护本国安全利益而又不违反本条约的各国来说,现场检查是个敏感的问题。批准现场检查只需要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只需要26名执行委员会委员赞成。
以色列将成为执行委员会中东小组的成员,这个问题使伊朗感到不安,伊朗认为以色列应该属于西方小组。
检查
这项任务将以一个所谓的国际监测系统收集的多国数据为根据,这个国际监测系统由4个网络组成,在世界各地有几十个监测站。这些监测站能够检测出地下试验引起的振动、渗入大气层的碎片和气体以及海洋下面的音响线索。在本条约规定的监测系统之外,各国政府根据自己的监测系统收集的情报也可以利用。这些系统称为本国的技术手段。
另一方面,间谍活动从理论上说是不可能的。
生效
每10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来审议本条约执行情况。
考虑到中国提出的允许进行和平核试验的要求没有被接受,本条约允许头10年的会议审议允许进行这种试验的可能性。不过,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够否决这样一项抉择。在条约的修正程序中,每个国家都拥有否决权,如果一出现要审议的一致意见,条约修正程序就将开始。
本条约需经44个国家、包括5个公认的核国家英国、中国、法国、俄罗斯和美国在内和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3个具有核能力的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其他将要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是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成员国。在联合国裁军委员会讨论制订这项文件的总共有61个国家。其中许多国家有用于科研或用于发电的核反应堆。如果本条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3年后还没有生效,那么就要召开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得考虑并根据一致意见决定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什么措施来加快批准过程”。本条约的本条款并没有赋予这样一项权利,即可以修改条约需经其批准的国家的名单来放宽批准的条件。但是可以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对不批准本条约的国家施加政治压力。主要的障碍是印度,印度在1974年进行了一次核试验,但是一直拒绝接受一项全面的禁止核试验条约,因为这种条约没有规定核国家必须放弃现有的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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